执行终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执行终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执行终本的最常见原因,如果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裁定执行终本。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如果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且无法找到其行踪,也可能导致执行终本。
3. 案件涉及的财产难以执行:如财产存在争议、权属不明、难以变现等情况,也可能导致执行终本。
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是生活困难的个人,执行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或者被执行人是公益性质的机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执行终本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就包含了上述的各种可能性。
对执行终本不服怎么办?
"执行终本"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依法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这是一种暂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如果你对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不服,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处理:
1. 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 提起异议: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
3. 复议或上诉:如果你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仍然不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该复议被驳回,你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程序及条件。
执行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如果未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法院也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持续关注,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立即恢复执行程序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使遇到执行终本,也不应放弃对债务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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