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
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申请强制措施: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拍卖对方财产,以偿还债务。
等待恢复执行:若对方暂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会暂停。待发现对方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保障基本生活:执行时,需确保对方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不受严重影响。
委托外地执行:若对方或财产在外地,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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