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要求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侵权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并由对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是由起诉方(原告)承担的。起诉方需要提出诉讼请求,并针对这些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起诉方的主张,并提出反驳意见,那么被告方也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驳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方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而是针对自己提出的反驳意见进行举证。
在特殊情况下,如上文所述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给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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