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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虚假破产罪如何定罪量刑?

虚假破产罪辩护词 2024-04-20    人已阅读
导读:虚假破产罪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欺诈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在刑法中,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虚假破产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隐匿、转移、处分财产,逃避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虚假破产罪。在定罪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虚假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虚假破产案件中,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虚假破产是指债务人以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申请破产或者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不实陈述,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对此,债权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及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及时发现与举报虚假破产行为: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破产申请的相关动态,如发现债务人存在虚构债务、隐匿财产、转移资产、虚构破产原因等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或相关监管机构举报。

2. 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并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破产程序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3. 行使撤销权与追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特定期间内实施的欺诈性转让财产、偏颇清偿债务等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相应财产并纳入破产财产。此外,对于债务人因虚假破产而非法占有的非正常收入和不当得利,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4.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参与或策划虚假破产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协助、教唆、纵容虚假破产的单位和个人,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虚假破产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虚假破产案件中的关键在于及时发现、举报虚假破产行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撤销权与追回权,以及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规避债务的行为,法律如何规制?

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规避债务,即企业通过申请破产或在破产过程中采取某些手段,以达到逃避、减轻或延后偿还债务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信用体系。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严格的规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申请审查严格化:法院在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虚构债务、隐匿财产、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或者企业明显不具备破产条件而滥用破产程序,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或者在受理后驳回其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2. 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如在破产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如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

3. 管理人制度的监督作用: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全面调查其财产状况,追收债权,管理、处分财产,并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的介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规避债务。一旦发现企业有此类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报告并请求制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4. 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案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甚至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权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其说明企业财产的去向和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5. 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对于企业破产前一定期限内(通常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特定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等,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这一制度旨在恢复破产企业的财产,确保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全体债权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我国法律通过严格的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机制以及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多维度、全方位地规制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规避债务的行为,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虚假破产罪的定罪量刑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我们强调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提醒企业及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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