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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罪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事故判决书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在涉及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此问题的解答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医疗事故犯罪的特殊性,明确医患双方、公诉机关及法院在证明因果关系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罪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 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初步举证责任:患者或其近亲属作为损害结果的实际承受者和索赔发起方,首先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害后果,如医疗诊断报告、病历资料、死亡证明等。同时,他们需对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初步说明或提出合理怀疑,如指出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操作失误、误诊漏诊等情况。

2.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损害争议时,应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患者或其近亲属完成了初步举证,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提供完整、真实的病历资料、专家意见、同行评议等证据,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且该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无因果关系。

3. 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在医疗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即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罪时,公诉机关负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责任。这要求公诉机关不仅需证实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或故意,还需通过医学鉴定、专家证人证言等方式,严谨、科学地论证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结果。

4. 法院的审查与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医学知识和生活经验,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性质、程度做出独立判断。法院可能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辅助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如何衡量因果关系?

在衡量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即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和原则:

1. 直接因果关系:首先,需要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患者在没有接受该医疗行为的情况下,极不可能或不会出现相同的损害结果,则可以认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医生误诊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误诊与病情恶化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相当因果关系:在复杂的医疗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此时,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相当因果关系强调,若无该医疗行为,即使其他因素不变,损害结果仍可能发生,但该医疗行为显著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那么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例如,患者自身疾病严重,医疗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死亡,但因处理不当加速了患者的死亡进程,此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3. 损害参与度:对于存在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衡量医疗行为在整体损害中的“参与度”。这通常通过专家鉴定、医学评估等方式,量化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如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度。损害参与度的确定有助于合理分配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4. 排除外来介入因素: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还需排除其他外来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如患者在接受治疗后自行改变医嘱、未遵医嘱服药或遭遇意外事故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加重,若能证明这些外来因素是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可减轻或免除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对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条款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此条款为确定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提供了具体标准和方法。衡量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即确定因果关系,需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损害参与度以及排除外来介入因素等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相关法规也对患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责任程度判定等关键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公诉机关均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则负责全面审查证据并作出最终的因果关系认定。这种分配方式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地查明事实真相,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保护患者权益,同时也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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