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的房产的继承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该房产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取得的,那么它属于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在继承房屋后,继承人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该房产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例如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在这种情况中,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
如果该房产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例如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房产继承的程序如下:
1、继承人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
3、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更名过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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