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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理解“明知故犯”在假药案中的含义?

大律师网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明知故犯”在假药案件中,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行为涉及销售、生产或提供的是假冒伪劣药品,但仍然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一概念对于认定犯罪性质、衡量刑事责任以及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明知故犯”在假药案中的含义?

1. 主观认知层面:“明知”是指行为人对所涉药品为假药具有明确的认知,即对药品的假冒、伪劣属性有确切了解或应当知道。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直接认识到药品是假冒或质量不合格的;二是根据其所处环境、知识背景、信息获取途径等,有理由且能够判断出药品为假,却仍选择忽视或放任这种认识。

2. 客观行为层面:“故犯”则是指行为人在具备上述明知的前提下,仍积极主动地实施了与假药相关的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或者以假药冒充真药进行宣传、推广等。这种行为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但仍选择追求个人利益而为之。

3. 法律责任层面:“明知故犯”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罪过形式,通常会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假药案件中,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明知故犯”,则可能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且属于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对“假药”、“明知”等概念进行了细化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明知故犯”在假药案件中的认定标准。

销售假药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或其他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目的。对于销售假药的未遂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但相对于既遂犯,其刑事责任会相对较轻。

在具体量刑上,刑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如果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未遂犯,一般会在上述刑罚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假药未遂是构成犯罪的,具体的量刑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未遂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从非法渠道获取假药进行售卖是否触法?

从非法渠道获取假药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毫无疑问地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1. 销售假药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变质的药品。从非法渠道获取的药品,其来源不明,难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极有可能属于假药范畴此类行为首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销售假药的规定。

2. 非法渠道获取药品的违法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保证购进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非法渠道获取药品,意味着未能履行上述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药品追溯管理规定,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非法渠道获取假药并进行售卖的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4.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除刑事责任外,违法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罚款等。此外,对于因销售假药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从非法渠道获取假药并进行售卖的行为,不仅违反《药品管理法》,构成销售假药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章节(如侵权责任编等)。

“明知故犯”在假药案件中,不仅是对行为人主观认知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综合评价,也是衡量其刑事责任轻重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深入调查其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心态及“故犯”的客观行为,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此类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同时对社会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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