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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过期商标权还能转让吗?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过期商标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专业解析。结论是,过期商标权本身无法转让,但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得批准后,其续展后的商标权可以合法转让。同时,对于已失效的商标,若他人重新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该新权利方可进行转让。

过期商标权还能转让吗?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有效性受法律严格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商标权人在有效期内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当商标权因期限届满未续展而失效时,原商标权人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专属权利,自然也无法对其进行转让。因为转让的基础是权利人对某一权利的实际拥有和支配,过期商标权因其效力灭失,不具备可转让性。如果商标权人在商标到期前或宽展期内成功办理了续展手续,那么该商标权将继续有效,并且其续展后的商标权具备完整的可转让性。此时,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

此外,对于已经失效的商标,若他人重新提交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那么新的商标权人对其新取得的商标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包括进行商标转让。但这并非对原过期商标权的延续或转让,而是基于新的商标注册产生的全新权利。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个人能申请商标权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个人完全有权利申请并获得商标权。商标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这一权利的取得并不取决于申请主体的企业性质或组织形式,而是基于对商标的独创性设计、合法使用和先申请原则。

具体而言,个人申请商标权的过程如下:

1. 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这意味着,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具备申请商标权的主体资格,不受其是否设立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2. 商标设计与选择:个人在申请商标权前,需要设计或选择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以便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该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同时,所设计或选择的标志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

3. 申请程序: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的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名称等必要信息,并支付相应费用。

4. 审查与核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针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实质审查则涉及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以及是否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问题。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5. 商标权的取得与维护:商标注册证是个人取得商标权的法定凭证。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完全可以申请并获得商标权,只要其设计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最终获得核准注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原则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法规详细规定了个人申请商标权的主体资格、商标设计要求、申请程序、审查标准以及商标权的取得与维护等内容,为个人申请商标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过期商标权由于其效力的丧失,无法进行转让。商标权人如欲保持商标权的有效性并进行转让,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对于已失效的商标,若被他人重新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该新权利方可进行合法转让。企业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商标有效期,及时办理续展,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失,并为可能的商标权转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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