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8-25
摘要: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消极履行、抗拒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而依法采取限制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民事强制措施。从性质上来说,这一限制性强制措施系为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强制力的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此措施主要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履行判决。人民法院有权对诉讼、执行全程实施妨害行为的主体采取司法拘留,本文仅讨论执行程序中的可以适用司法拘留的若干问题。
目录:
一、关于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
二、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
三、司法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及能否连续拘留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已主动申报过财产,是否不能被实施司法拘留?
五、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年龄上限及被执行人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可以阻止司法拘留?
六、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实施司法拘留?
七、案件终本后,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吗?
八、司法拘留是否是拒执罪前置条件?
九、结语
一
关于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
具体到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主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一)被执行人、担保人
具体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隐瞒实际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既包括主债务人,也包括担保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担保人在被列为被执行人后,仍存在认知偏差,主观上将自身责任与主债务人进行不当割裂,错误地认为其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或次要性。这种认知误区导致其采取消极应对态度,采取故意拖延执行、逃避执行、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义务,甚至公然对抗司法机关的执行措施。《民法典》第687条、第688条区分了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基于第687条具体规定的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情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仍有可能直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也表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无论何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担保人均有可能面临直接被执行的风险。如果此时担保人存在严重妨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行为,同样属于可能被人民法院据情节予以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1: 2020 年最高法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38号
本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海高院调查,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原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在建工程价值4亿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执行中,青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金泰公司在三日内清偿金桥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金泰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金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及复议。最高法驳回金泰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即,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案例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执复635号
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照金水区法院(2024)豫0105执3819号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金水区法院对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强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郭某强的复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执异25号
本案中,监护人拒不履行未成年人财产执行义务未成年人甲(被执行人)因侵权需赔偿,其名下有一套房产。监护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拒不配合法院处置该房产,并转移资金。法院认定监护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监护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
案例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执恢234号
本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欠钱不还,执行法院发现其在限制消费期间多次出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法院认为魏某属于有履行能力不履行,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协助执行义务人
日常经营中,企业、行政机关可能会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调查函》等司法文书,部分企业可能出于与被调查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或担忧被牵连等考虑,基于自己并非案件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以“拖延”代“拒绝”,对协助执行文书采取放任、回避态度未予及时、有效回应。
上述主体虽然非案件当事人,仍负有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当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案外单位和个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对被通知协助事项予以核查确认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直接拒绝配合、未在指定时限内配合、擅自支付等,均可能被司法处罚。实践中,人民法院虽然对此情形下惩戒的适用相对审慎,但仍存在相关判例。
注:1.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涉案款物的文书,常见的文书有《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常见的协助执行单位包括:被执行人享有特定收入(如工资、投资权益、企业年金)的单位;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租金);被执行人开立账户所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不动产交易中心等。
案例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司惩复1号
本案中,江南村镇银行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律师调查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调取的相应材料,安阳中院对其罚款处罚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江南村镇银行的复议事由不能成立,但考虑到司法惩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处违法行为,还在于发挥教育功能,督促当事人、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在安阳中院对江南村镇银行作出罚款决定后,江南村镇银行立即向安阳中院提交协助通知书要求的相应材料,惩戒的目的基本实现,同时兼顾到当前各市场主体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本院酌定调整罚款数额为50万元。
案例6: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04司惩复4号
本案中,衡南法院的协助调查函第六项已明确载明要求二十三冶公司在收到该函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该院,逾期该院将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二十三冶公司未在收到该函七日内将衡南法院调查的内容告知该院,符合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衡南法院依法可以对二十三冶公司予以罚款。
案例7: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司惩复7号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执行陕西中科西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科西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陕西嘉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项目。遂向复议申请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科西北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但陕西嘉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接收法院法律文书、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也明确表示拒不配合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复议申请人复议称,被执行人公司在复议申请人单位处暂时并无相应的款项可冻结。复议申请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成为拒接法院法律文书以及拒绝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理由。因此原审法院对陕西嘉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作出罚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
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有五大类共计26种行为可以司法拘留,分别为妨害执行类、拒不报告类、抗拒执行类、拒不履行类、被执行人违规消费类。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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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执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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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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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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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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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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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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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报告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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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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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具体变动情形包括转让、出租财产的;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支出大额资金的;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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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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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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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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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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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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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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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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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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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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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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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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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详见违规消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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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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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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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违规消费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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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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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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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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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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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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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游、度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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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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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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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三
司法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及能否连续拘留被执行人?
实践中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同一案件中被执行人一年最多只能拘留两次或者申请执行人经常被告知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连续实施拘留。此种认知并不准确,且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司法拘留的次数以及能否连续拘留作出明确限制,但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因此,能否连续拘留被执行人或者拘留的次数,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实施了两个以上可被司法拘留的法定事由的行为。
执行案件中一般常用的拘留理由有两个:一是拒不申报财产,二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但对于新实施的同类、同性质行为除外,如被执行人因拒不报告财产被拘留后,又虚假报告财产或仍未如实申报财产,亦可再次适用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实践中,经常存在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的情形,该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同一行为妨害多个案件执行,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但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
可以达到“连续拘留效果”的措施:
(1)被执行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可被拘留的法定事由,以某一情形被拘留后,可以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规避执行情形再次申请司法拘留。如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被拘留后,亦可因拒不报告财产再次申请拘留。
(2)被执行人在司法拘留结束后短时间内又出现其他妨碍、规避执行的行为,亦也可快速再次申请司法拘留,从而达到连续拘留的效果。
(3)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或者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还有执行案件的,可通过不同案件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拘留的连续适用,但亦可达到连续拘留的效果。
因此,只要和执行法官对接顺畅,将可能达到对被执行人“连续拘留”的效果。
案例8: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何玉宝认为中卫中院在司法拘留届满后又继续拘留其1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失效。复议申请人何玉宝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既不报告其在宁夏凯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也不报告其尾号为235的建行银行账号2019年进出流水有100多万元的进项全部被支取或消费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中卫中院又因拒不报告财产对其重新拘留并无不当,何玉宝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9: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执复149号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刘某虽然和本案申请执行人新华公司有其他经济纠纷且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以此理由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法无据,客观上确实存在拒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是,适用拘留措施要坚持适度原则,根据复议申请人刘**的行为的性质、对执行影响的大小和其经济状况,可以适当减少拘留时间。关于执行法院在(2017)豫0122执1848号案中对复议申请人刘**实施两次拘留的问题,2018年4月13日和28日执行法院分别作出(2018)豫0122司惩90号决定书和103号决定书,对刘某拘留15日,拘留的理由分别是“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非是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两次拘留,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此,复议申请人刘某认为执行法院两案三次拘留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执行法院拘留法律文书的制作问题,执行法院制作法律文书虽有瑕疵,但属人民法院案件管理事务问题,不属审查拘留是否违法的法定情形,复议申请人以此理由认为执行法院拘留违法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案例10: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执复5号
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对杜某实施的拘留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是其未依法申报财产,而2017年12月25日对杜某实施拘留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是其未依法履行生效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此,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杜某实施的两次拘留不是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所实施的连续拘留行为。
案例1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司惩复6号
本案中,原审法院要求复议申请人李某如实申报财产,并书面告知如有虚报、瞒报,经查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7年5月24日,原审法院已经对其谈话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复议申请人未如实提供。2017年9月8日,原审法院再次要求复议申请人李某如实申报财产,李某仍故意瞒报了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北路1210号房产。复议申请人李某的虚假报告行为,导致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李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次的拘留决定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的问题。本次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属于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则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重新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案例12: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执复3号
执行法院对田高丽作出前两次拘留决定是依据两个不同的案件,两次所针对的是不同的妨害行为。执行法院依据第三个案件对田高丽作出第三次拘留决定,针对的是不同于前两次的妨害行为。因此,执行法院再次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故田高丽该项复议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5〕17号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被执行人已主动申报过财产,是否不能被实施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
因此,本问题实际是关于申报财产程度的要求。申报财产并不等同于可以免于司法拘留,即使被执行人已主动申报财产,但是存在虚假申报、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财产发生变动后未补充申报,或者申报财产后仍有违反限高令、或存在通过案外人账户走账等转移、隐匿财产等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仍然可能被实施司法拘留。
关于什么情况下“已申报财产”可免于拘留?
在执行阶段中,很少有被执行人会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是置之不理或虚假申报。如果被执行人如实、完整申报财产,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转移财产、高消费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如接受询问、提供必要材料)。则法院一般不会采取拘留措施,而是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换而言之,如果被执行人诚信配合且确无财产,则拘留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1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3执复59号
关于是否“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赵**在多个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其对各案件的债权人均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义务,也应按执行法院及法律的要求在各案的执行中如实申报其个人财产,该申报行为和内容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各案件债权人关注的重点及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法律还规定一次申报后,如有财产变动情况也应及时报告。复议申请人未如实申报财产行为相对不同债权人及执行依据并非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对其“即便申请人在何红妙申请执行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逾期拒不申报财产的问题,与之前被拘留的理由也属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应再连续适用”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十条第二款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可能会被多次拘留,但是累计拘留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期限。
五
司法拘留对被执行人的年龄上限?被执行人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可以阻止司法拘留?
本问题实际上是对部分特殊群体是否应当慎用司法拘留的疑问。根据相关条例,且经案例检索,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下列特殊群体要慎用司法拘留措施:
1.未成年、老年人。其中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不得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予拘留。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的妇女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人。
3.重症患者、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
案例1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1)豫0184执12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谢某、陈某1、陈某2、王某、陈某3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本院于2021年6月6日作出对谢某、陈某1、陈某2拘留15日的决定,拟采取拘留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拘留所不予收拘,故被执行人陈某、王某暂不宜采取拘留措施。
法条链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六
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实施司法拘留?
执行和解是执行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给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暂缓履行或者变更履行的机会,但绝不是被执行人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被司法拘留的法定事由,法院亦可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
因此,被执行人仅仅部分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实施司法拘留,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行为和履行情况来判断,主要是看是否符合司法拘留的法定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七
案件终本后,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吗?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通常情况下,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案。因此,案件终本后,只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以前或当下具有可以被司法拘留的法定事由,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拘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下达拘留决定书既可以用之前的执行案件案号,亦可以用“司惩”案号,如案件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无法处置的事由已经消除而恢复执行,也可以在恢复执行案件号中实施拘留。如案件终本后,申请人才发现被执行人在终本前有违反限制高消费、转移、隐匿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等行为,均可向法院申请拘留被执行人。
八
司法拘留是否是拒执罪前置条件?
司法拘留并不是拒执罪的前置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特定情形之一时,才应当认定为拒执罪。这些情形包括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况。同时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提起程序,可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亦可在某些情形下提起自诉进行追诉。因此,司法拘留通常是在确认拒执罪之前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前置条件,但在某些情形下,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后,完全有可能“升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4.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案例15: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5刑初1279号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曾因拒不报告财产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曹某作为河南吉程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执行期间隐匿、转移股权,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亦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后将取得的股权转让款转给他人,亦不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综上,曹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况下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16: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刑终422号
本案中,上诉人张杰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报告财产;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期间,拒不配合对查封房屋的评估,致使债权人经济损失不能得到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关于张杰提出其不存在拒执行为,应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杰作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未主动履行判决,也未按规定报告财产,又不配合法院评估、拍卖该房产,因拒不报告财产被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九
结语
司法拘留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当前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正不断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灵活运用司法拘留措施,对恶意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拘留的适用标准正在趋于严格化,执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多次妨害行为可连续采取拘留措施,显著提升了执行威慑力。同时,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性规定并未削弱执行力度,反而使强制措施更具针对性。未来随着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和拒执罪追诉标准的明确,司法拘留将与刑事惩戒形成梯度化制裁体系,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