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7-08
一、案件核心事实: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短短三月获利近四千
2025年2月至5月,山东聊城某区某酒店,一场隐秘的犯罪悄然发生。
被告人孙某,明知吴某某年仅16岁,仍多次介绍其向崔某某等人卖淫,累计8次。二人约定“五五分成”,孙某从中非法获利3888元。案发后,孙某主动退缴2000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明知道是未成年人,仍敢“拉皮条”?
聊城市某区检察院指控:
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59条第一款,构成介绍卖淫罪,且因对象为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公诉方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三、辩护方“四招反击”: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非累犯
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试图“减轻刑罚”:
坦白情节: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
非累犯:虽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
积极退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态度良好。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甚至请求:判刑一年以下。
四、法院判决:法官为何“不买账”?
山东省聊城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孙某明知吴某某是未成年人仍介绍卖淫,主观恶性不小,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性小、判一年以下”意见,不予采纳。
但孙某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属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8000元。
退缴的2000元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手机发还。
刑期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五、判后法律分析:为何判1年2个月?
法律依据明确:
《刑法》第359条:介绍卖淫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量刑平衡艺术:
虽从重,但因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官在公诉建议(1-1.5年)中取了中间偏上值,体现“从严中有从轻”的裁判智慧。
社会信号强烈: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法院绝不姑息,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轻纵”。
六、经验总结:此类案件给我们的警示
未成年人保护是红线: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零容忍”,明知对方未成年仍介绍卖淫,必然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不是“免罪金牌”:即使签署具结书,法官仍会综合全案情节,尤其是犯罪对象、社会危害性等,决定是否从轻。
违法所得必须退缴:退赃可酌情从轻,但不等于减刑幅度大,关键看犯罪性质。
辩护策略需务实:强调法定从轻情节(坦白、退赃等)是有效辩护,但试图淡化主观恶性或社会危害性,法官往往不予采纳。
七、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介绍卖淫罪 #认罪认罚 #从重处罚 #刑法359条 #量刑平衡 #社会危害性 #法律警示(未成年少女卖淫8次,幕后“介绍人”判刑!法官亮剑背后,隐藏哪些法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