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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某彤与湖北广播电台、武汉市某某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分析报告一、案情概览

大律师网     2026-07-10

导读: 本案是一起因少儿艺术培训节目参与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胡某彤(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行诉讼)主张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下称“电视台”)及武汉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在履行《小小艺术家小演员协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培训费用988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8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是一起因少儿艺术培训节目参与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胡某彤(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行诉讼)主张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下称“电视台”)及武汉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在履行《小小艺术家小演员协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培训费用988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8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与审理经过

1. 合同签订背景

2024年1月,原告家人在公园游玩时,被自称电视台栏目组的工作人员搭讪,以“免费参与节目选拔”为诱饵获取联系方式。后原告受邀参加所谓“选拔”,并在现场被诱导签署《小小艺术家小演员协议》并支付9880元。工作人员在签约时口头承诺了多项合同未载明的服务,如“陆鸣等大师授课”、“定制服装”、“大型文艺汇演”等。

2. 合同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甲方(电视台教育频道)为乙方(原告)提供包括拍摄定妆照、颁发社会实践证明、参与宣传片拍摄、参加名师训练营、参与节目录制播出、参加年度艺术盛典等多项服务,活动期限一年。合同甲方处加盖“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教育频道”印章,“执行方”处列明文化公司并加盖其公章。

3. 合同履行与争议

原告称仅参加了7次由非名师(卢*乙)授课的排练课,且课程安排混乱,地点多变。原定2024年6月的节目录制,栏目组仅提前2天通知,违反合同“提前3至5个工作日”的约定,且原告因生病未能参加。此后栏目组再未主动联系安排后续活动,并于5月解散培训群聊。原告多次沟通退款无果。

4. 两被告答辩要点

电视台:主张协议正常履行,不同意解除与退款。

文化公司:主张自己非合同当事人,仅为协助方;实际履行方及收款方均为案外人卢*乙;原告已享受部分服务,若退出应按合同支付70%违约金。

5.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确认协议上加盖的电视台教育频道印章真实(电视台自称伪造但提交的其他合同也使用了同一印章)。文化公司虽提交其与卢*乙的《栏目合作协议书》以推卸责任,但该协议未实际签订。原告支付款项至名为“湖北教育-小小艺术家”的个人账户,但文化公司于2024年8月向原告开具了等额发票。

三、法院判决要点

确认合同主体与效力:认定电视台与文化公司均为合同当事人,协议合法有效。文化公司以其与卢*乙的内部协议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支持合同解除:法院认为合同履行中人员频繁变更、服务内容不透明、名师承诺未兑现,导致原告丧失信任基础,且双方已无法就继续履行或退费协商一致。鉴于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和信赖基础,判决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送达之日(2025年3月4日)。

酌情判决退费8200元:综合考虑原告已接受7次培训(部分履行),但被告未提供协议约定的多项核心服务(如名师训练、节目录制播出、艺术盛典等),法院未支持全额退款,也未采纳被告关于70%违约金的抗辩,而是酌情判定退还8200元。

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200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次日(2025年3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律师代理思路与判决思考

原告方律师策略:

聚焦根本违约:不仅指出“提前通知”等程序违约,更强调“名师授课”、“节目录制播出”等核心承诺落空,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强化证据链条:提供现场诱导签约的陈述、微信群聊天记录(通知、解散)、录音(协商退款)、病历(未能录制原因)、发票及投诉回执等,形成完整的履约瑕疵证据链。

否定格式条款效力:通过证明签约时存在口头承诺与合同条款不符、且对方利用优势地位诱导签约,为挑战合同中严苛的违约金条款(70%)奠定基础。

被告方答辩缺陷:

电视台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公章真实性,另一方面又提交盖有同一公章的类似合同,严重损害自身信誉。

文化公司责任规避失败:虽主张为非合同方,但其公章明确盖于合同“执行方”处,且其事后开具发票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对合同责任的确认。

违约金抗辩未被采纳:法院未支持其按合同约定收取70%违约金的主张,显见其违约行为在先,且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

对法官判决的思考:

合同主体的审慎认定:法官未拘泥于收款账户是个人这一表象,而是结合合同签章、发票开具、电视台自认的合作关系等,认定两被告为共同责任主体,防止了责任落空。

解除理由的侧重选择:判决未简单依据某一项违约,而是综合“信任基础丧失”、“人身属性合同”、“协商不成”等多重因素,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条,说理充分,更符合此类服务合同的特质。

退款金额的衡平裁量:在未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情况下,也完全否决了被告的违约金主张,酌情确定8200元的退款数额,体现了司法裁量权对合同部分履行事实的考量,结果相对公平。

五、许律分析与总结

1. 警惕“艺术培训”营销陷阱

本案是典型的以电视台背书、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心理进行营销的纠纷。签约场景具有紧迫性(“当场决定,否则作废”)、承诺具有诱惑性(“大师授课”、“电视台播出”)、合同具有模糊性。家长在面对此类邀约时,务必保持冷静,要求对方提供书面、具体的承诺,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审阅。

2. 合同签订方与履约方不一致的风险

本案中,合同甲方是电视台频道,收款却是个人账户,实际授课又由另一主体执行。这种混乱模式是纠纷温床。消费者应确保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履约主体尽可能一致,并要求对方提供清晰的组织架构说明。

3.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原告方胜诉的关键在于保留了从营销话术、微信沟通、上课记录、催告协商到投诉举报的全套证据。特别是对口头承诺的事后追认(如微信确认)、对违约行为的即时取证(如不合规的通知),是维权利器。

4. 发票是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

文化公司虽极力撇清关系,但其事后开具的发票成为法院认定其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关键证据之一。开具发票的行为在法律上常被视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5. 格式条款并非“免死金牌”

被告援引合同中关于“排练阶段退出付70%违约金”的条款进行抗辩。法院最终未予采纳,这提示我们,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根本违约或诱导签约的情况下,相关免责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6. 服务合同解除的司法考量

对于依赖双方信任和持续履行的服务合同,一旦出现重大履约瑕疵导致信赖破裂,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法院也可能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

六、结语

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完整呈现了教育培训、尤其是少儿艺术培训领域常见的签约诱导、承诺虚假、主体混乱、退款困难等问题。判决结果既保护了未成年消费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对试图利用优势地位和格式合同规避责任的文化公司及媒体机构敲响了警钟。对于消费者而言,理性消费、仔细签约、留存证据是防范风险的核心;对于经营者而言,诚信履约、规范运营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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