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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追讨“罗生门”:合同指定联系人不回复,9万服务费还能要回吗?

大律师网     2026-08-11

导读: 一、 核心案情:一场因联系人邮箱引发的费用悬案 上诉人(代理机构/服务方): 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律智公司”) 被上诉人(委托方/客户): 北京顶荣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顶荣公司”) 核心争议: 一笔金额为91.380元的商标代理费及垫付官费 合作背景与付款僵局: 双方签订了一份《商标、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议》。合同看似标准 ...

一、 核心案情:一场因联系人邮箱引发的费用悬案

上诉人(代理机构/服务方): 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律智公司”)

被上诉人(委托方/客户): 北京顶荣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顶荣公司”)

核心争议: 一笔金额为91.380元的商标代理费及垫付官费

合作背景与付款僵局:

双方签订了一份《商标、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议》。合同看似标准,却埋下了隐患:

明确的联系人条款:合同约定,顶荣公司的指定联系人为“于宏丽”,并留有专属邮箱。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联系人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严格的请款流程:合同规定,律智公司需按月请款,提交包括发票、官方收据、请款单等全套文件,经顶荣公司审核无误后30天内付款。

履约与追索的“错位”:

律智公司声称,其为顶荣公司代理申请了65件商标,垫付官费52.380元,产生代理费39.000元,合计91.380元。然而,在追索费用时,问题出现了:

沟通对象“错位”:律智公司并未向合同指定的联系人“于宏丽”发送请款邮件,而是将邮件发给了邮箱后缀同为“@hanergy.com”的“王璐扬”和“苑红彬”。

证据形式“瑕疵”:一审中,律智公司仅提交了邮件打印件,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对。

委托手续“缺失”:律智公司未能提交顶荣公司委托其办理每项具体商标事务的书面委托书或申请材料。

一审败诉:

基于以上漏洞,一审法院认为,律智公司未能证明其工作内容已获顶荣公司确认,也未能证明其请款流程符合合同约定。因此,驳回了律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逆袭的关键:

律智公司不服上诉,并在二审中补充了“致命”证据:

公证邮件:对一审提交的请款邮件进行了公证,固定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案件判决:提交了一份已生效的关联案件判决书,其中王璐扬、李建峰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他们与“于宏丽”同属汉能集团知识产权部,负责整个集团(包括顶荣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律智公司发送请款邮件的对象(王、苑)及后续回复指示付款的李建峰,正是实际负责核查和付款的对接人。

官方系统记录:通过公证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证明其确实以代理人身份为顶荣公司提交了65件商标申请并缴纳了官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事实认定层面:在未按合同约定向指定联系人沟通的情况下,律智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获得了顶荣公司的授权和确认?

法律适用层面:当实际履行中形成了与合同书面约定不一致的沟通习惯时,应如何认定合同义务的履行?

举证责任层面:代理机构在主张代理费时,应举证到何种程度?

二、 法院裁判逻辑: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履行”的司法转向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全逆转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律智公司的上诉请求。其判决清晰地展现了在商事纠纷中,法院如何穿透僵化的合同形式,探究真实的交易惯例和履行本质。

1. 事实认定的突破:关联证据构建“高度盖然性”证据链

一审的症结在于证据孤立、薄弱。二审法院通过证据组合与相互印证,重建了事实:

“交易习惯”的确认:关联案件判决书是关键突破口。它证实了顶荣公司所在的汉能集团,其知识产权业务由统一的知识产权部集中管理。律智公司对接的王璐扬、苑红彬、李建峰均为该部门员工,他们实际行使着接收委托、核查工作、指示付款的职能。这构成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形成的 “交易习惯”。

“履行行为”的印证:公证书证明的65件商标申请记录、垫付的官费,与请款邮件中的账单明细、李建峰回复邮件中附带的清单及“可开票”指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这些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证明律智公司完成了工作,且顶荣公司的实际对接人知晓并予以确认。

“指定联系人”条款的实质解释:法院并未僵化地认为未联系“于宏丽”即构成根本瑕疵。而是认识到,在集团化管理的背景下,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可能只是形式上的接口,实际的业务对接和决策流程可能由合同指定联系人所处的团队共同完成。当服务方与实际上有权确认工作的团队成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并获得指示时,应视为已满足合同沟通的实质要求。

2. 法律适用的核心:合同履行应尊重实际形成的交易习惯

本案援引了关于“交易习惯”的法律精神(虽未明引《民法典》第140条,但体现了其精神)。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书面约定了一条沟通路径,但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实际上形成了另一条由集团知识产权部特定成员对接的履行路径。顶荣公司实际接受了这种履行方式(通过其员工回复邮件、确认账单),律智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与其沟通的人员有权代表公司。

因此,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中关于联络方式的严格约定。当纠纷发生时,不能仅因服务方未走“形式路线”而否认其“实质履行”的效力。

3. 举证责任的满足:从“孤证不立”到“证据链闭合”

二审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尺度:代理机构不仅需要证明其“做了事”(如提交申请),还需要证明其做的事是“受委托”且“被确认”的。

一审败因:律智公司仅能证明“做了事”(官费记录),但无法有效证明“受委托”和“被确认”(邮件对象不对、无书面委托)。

二审胜因:通过关联判决和公证邮件,律智公司成功证明了:(1)其对接的对象是委托方实际负责业务的员工(证明“受委托”的间接授权);(2)该员工对工作成果进行了核对并指示开票付款(证明“被确认”)。至此,举证责任已完成,达到了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

4. 利息计算的调整:回归法律一般规定

对于利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一审未支持。二审法院虽支持了利息,但未采纳律智公司主张的“LPR上浮50%”的计算方式,而是按照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分段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及LPR计算。这体现了对违约金或利息的调整需有合同依据或法律明确授权。

三、 案件启示与风控要点

本案是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等专业服务行业的一堂“血泪”风险管理课。

对代理机构/服务方的启示(血泪教训与补救智慧):

合同签署务必规范:确保合同包含明确的签署日期、服务期限、具体服务清单(附件)。本案合同无签署日期,是一大隐患。

严格遵循并动态管理联系人条款:签约后,首次沟通应优先使用合同指定方式。若发现实际对接人非指定联系人,必须立即书面(邮件)向指定联系人核实并请求确认变更,将变更通知作为合同附件保存。绝不能想当然地长期与“默认”的对接人沟通。

委托依据留痕:对于每项委托,即使是邮件或微信指令,也应整理成简单的 《委托事项确认单》 ,请客户方对接人回复确认。避免事后无法证明工作来源。

请款流程规范化、证据化:请款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清单准备文件。发送请款邮件时,务必抄送合同指定联系人邮箱。关键邮件、确认反馈(尤其是“同意付款”、“可开票”等指示)应及时进行公证保全,本案二审逆袭的关键就在于公证。

建立客户关联信息档案:对于集团客户,主动了解其内部管理架构,留存公开的集团组织信息或关联案件信息,以备在发生纠纷时用于证明交易习惯。

对委托方/客户方的警示:

审慎指定并管理联系人:联系人条款是管理外部服务商、控制风险的重要阀门。一旦指定,应内部通知,确保服务商的沟通经此渠道。如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

规范内部对接流程:避免多头对接、随意对接。明确授权范围,防止非授权人员对外做出承诺或确认,导致公司承担意外责任。

及时对账与异议:收到服务商请款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内认真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长期沉默或不置可否,在诉讼中可能被推定为确认。

对司法实践的观察:

本案二审判决体现了商事审判的务实导向:

从重形式到重实质:在证据足以揭示真实交易模式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因履约过程存在细微的形式瑕疵而否定整体的合同履行事实。

证据的综合判断: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性,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还原法律事实。

尊重商业惯例:对于企业集团内部集中管理形成的特殊交易习惯,只要不违法,司法予以认可和保护。

四、 结语

从一审的完败到二审的完胜,律智公司的这场追费诉讼,宛如一次惊险的“证据悬崖救援”。它深刻地警示所有专业服务机构: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地图,但履约过程是充满岔路的真实旅程。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做了事”不等于“能收钱”。在法律关系里,能将“做事”与“收钱”牢固焊接在一起的,是一套完整、严谨、可追溯的证据链。这个链条包括:清晰的授权依据、符合约定或惯例的沟通记录、清晰的工作成果交付、以及规范的对账确认流程。

对于顶荣公司而言,其缺席诉讼的消极态度,使其失去了对自身有利的“形式合规”抗辩机会,最终不得不为已实际获得的服务买单。这同样说明,在合同履行中,沉默与回避无法构成有效的风险屏障,积极管理、及时回应才是正途。

此案最终告诫市场中的每一位参与者:在数字化办公的今天,一封邮件、一条微信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规范流程、留存痕迹,不仅是对客户的负责,更是对自身商业利益最坚实的守护。法律服务合同本身的履行,恰恰最需要法律思维和证据意识来保驾护航。(代理费追讨“罗生门”:合同指定联系人不回复,9万服务费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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