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何为“公开散布”在诽谤罪中的界定?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2024-03-11    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中,诽谤罪是指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中,“公开散布”是构成诽谤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涉及到行为人将虚假内容以一定范围的公众能够接触和知晓的方式进行传播。

何为“公开散布”在诽谤罪中的界定?

“公开散布”在诽谤罪中的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散布行为具有公开性,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言论会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客观上也确实使得这些言论被社会公众接触到;二是散布内容为虚构或者严重失实的信息,足以贬损他人的名誉。

公开散布可以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媒体平台、网络空间等处发表诽谤性言论,或者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向多人或公众传递虚假信息。这种行为必须是主动实施,并非偶然或无意识的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诽谤言论必须具备哪些特性才能起诉?

诽谤言论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言论若要构成起诉条件,需具备以下特性:

1. 虚假性:言论内容必须是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真实的信息即使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2. 公开性:诽谤言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传播,如通过社交媒体、公共媒体、公众场所等途径进行散布。

3. 损害性:言论必须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即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工作或经济利益。

4. 故意性: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明知是虚假事实仍故意加以散布,或者轻率地不加核实就将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公之于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其中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空间中诽谤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

只有当言论同时满足上述四个特性时,受害人才有可能基于诽谤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处理诽谤罪案件时,对于“公开散布”的判定极为关键,不仅要求有虚构或失实的信息,还要求该信息被广泛地、有意图地传播给公众,从而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上述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