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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受害者能否要求国家赔偿?条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词 2024-03-25    人已阅读
导读:拐卖受害者能否向国家申请赔偿并非直截了当的问题,因为国家赔偿责任通常基于公权力的违法行使或不作为如果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受害者有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寻求救济。

拐卖受害者能否要求国家赔偿?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对于拐卖案件,若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存在拖延处理、不予立案、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从而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解救或损失扩大,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七)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在何种情况下,未遂拐卖妇女儿童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罪名所规定的特定行为,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遂),也已经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侵犯。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但由于被发现、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同时,《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且属于犯罪未遂状态,依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既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对“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对“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是一个关键要素,这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一目的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在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存在出卖的意图,还需要结合其后续的实际行为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在控制或者取得妇女、儿童后,积极寻求买家、商谈价格、达成交易或者已经实际进行过出卖行为,即使尚未完成出卖,也足以认定其具有“以出卖为目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拐卖妇女、儿童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也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出卖目的的依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出卖,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应该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既包括为了自己出卖,也包括为了他人出卖。”在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时,司法机关将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行为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出卖为目的”的犯罪动机。

拐卖受害者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取决于国家机关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权益受损。在实际案例中,受害者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关国家机关的过错,以便于启动并成功获得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受害者还可以通过追究拐卖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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