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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2024-03-02    人已阅读
导读:未遂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被视为犯罪行为,虽然未实际完成拐卖,但由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定罪量刑时,相较于既遂犯,未遂犯通常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遂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未遂,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犯。

具体到定罪量刑上,对于未遂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尽管犯罪未遂,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只是在具体的刑罚裁量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既遂犯的法定刑进行从轻或减轻的判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未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犯罪行为的一种预备或实施阶段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同样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预备和未遂形态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然存在,对于未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同样将其纳入打击范围。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未遂”情况,但结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未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未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我国刑法中已被明确纳入打击范围,对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

拐卖妇女儿童预备行为是否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不仅实施拐卖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虽然尚未实际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因此也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预备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寻找、物色拐卖对象;策划、联络买家;制造、购买用于实施拐卖的工具或伪造证明文件;以及为实施拐卖而进行的踩点、安排运输工具等行为。这些行为虽未直接实施拐卖,但已具备了明显的犯罪意图,并且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构成了紧迫的威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处虽未明确提及预备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犯罪预备要件的拐卖妇女儿童预备行为,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拐卖妇女儿童的预备行为在我国刑法体系下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受到惩处。

对于未遂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应依法对行为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在量刑过程中也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刑罚公正合理,同时达到预防和震慑此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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