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多久失效呢?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通过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等机制实现动态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终局性。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本身存在时效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超期申请,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这一规则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或伤情变化影响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哪里查询?
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法律提供了多元化的查询路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但当事人仍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动查询:
1、线上查询:部分地区开通了官方查询平台,可登录官方平台查询。
2、电话查询:拨打当地12333人社服务热线,转人工服务后提供身份证号、鉴定编号等信息,工作人员可协助查询。
3、现场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地点或人社局窗口查询。
4、委托查询: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查询,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及自身身份证原件、委托书等材料,按上述方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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