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罪累犯是否面临更重刑罚?
我国《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虐童罪”这一单独罪名,但虐待儿童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节归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等范畴内进行处理。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曾因虐待儿童被判刑且在五年内再次实施类似犯罪,将构成累犯,依法应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
是否存在针对虐童罪累犯的特别加重刑法规则?
刑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虐童罪累犯设定的特别加重刑法规则,但对累犯的处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虐待儿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若行为人构成累犯,理论上应适用上述从重处罚的规定。此外,如果虐待儿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加重处罚的规定,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结合其累犯身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更严厉的惩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修改内容,增加了虐待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虐待儿童的累犯持严厉打击态度,不仅在初次犯罪时即给予相应惩处,而且对五年内再犯的累犯实行从重处罚原则,旨在有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预防和减少虐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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