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指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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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仓单转让的特殊性。
物流仓储法律仓单转让的特殊性:
仓单转让的特殊性基于仓单的相关性质,仓单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转让,仓单持有人享有原存货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如仓储物提取权。
但仓单毕竟不同于实际的货物,其转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仓单必须经背书转让。
仓单的背书,是指仓单持有人以转让仓单权利为目的,在仓单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的转让必须经由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背书。
仓单的背书也是要式行为,即其不仅要求背书人在仓单的背面或粘单上按要求记载有关事项,还要求相应的签字或盖章。未经背书取得的仓单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例如,甲将某仓单交给乙,却并未在仓单上背书,此时仓单并未由甲转让给乙,乙并不能成为仓单持有人,也不能凭该仓单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
(2)仓单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仓单转让中,转让仓单的背书人与受让仓单的被背书人在仓单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仓单持有人凭借背书的连续性方能证明自己合法持有仓单的地位。背书的连续仅是就形式上而言的,除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存货人外,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不间断,一直到最后的仓单持有人。
(3)仓单转让必须由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仓单的转让,不能仅凭仓单持有人的背书转让。依据《合同法》第387条的相应规定,仓单转让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背书外,还必须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加以确认。
未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转让无效,保管人有权拒绝向受让人交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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