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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权利是什么?

物流仓储法律 2018-03-30    人已阅读
导读:提供仓储服务的物流企业以经营仓储服务作为获取利益的一个手段,收取仓储费等费用是其主要权利。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所提供的仓储服务而应取得的报酬。保管费,是指仓储保管人保管仓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其他必要费用,是指由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为了保护存货人的利益或者避免其损失而发生的、存储物保管以外的费用。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依《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就是仓储服务的需求者,保管人就是仓储服务的提供者。仓储物就是存货人交由保管人进行储存的物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权利。

  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权利

  (1)收取仓储费、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权利。

  提供仓储服务的物流企业以经营仓储服务作为获取利益的一个手段,收取仓储费等费用是其主要权利。

  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所提供的仓储服务而应取得的报酬。

  保管费,是指仓储保管人保管仓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其他必要费用,是指由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为了保护存货人的利益或者避免其损失而发生的、存储物保管以外的费用。

  (2)在情况紧急时,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置的权利。

  保管人在仓储合同关系中仅因依合同储存、保管货物而处于保管人的地位,因此保管人一般对货物并无处分的权利。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390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且情况紧急的,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处分是有权处分,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事后不得对此紧急处置提出异议。

  (3)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货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到期拒绝提取货物或者不能提取货物,或者在经过催告之后仍然不提取货物的,仓储保管人可以对仓储货物进行提存。

  对此,《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4)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存货人交付的货物的瑕疵或者该货物的性质而致使保管人受损失的,保管人有权请求存货人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请求存货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存货人在存货时已经告知保管人该货物的瑕疵或针对该货物性质所应采取的特殊保管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措施的;

  ②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此危险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5)留置权。在存货人没有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仓储费及其他费用之前,或者因为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导致的损害得到赔偿之前,仓储保管人有权留置仓储物。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是指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存货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保管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保管人只能留置其已经占有的存货人的财产,而不得从存货人处另行取得财产占有而为留置。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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