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物流仓储法律中存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物流仓储法律 2018-03-31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法》第383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该项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货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依《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就是仓储服务的需求者,保管人就是仓储服务的提供者。仓储物就是存货人交由保管人进行储存的物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仓储法律中存货人的义务。

  物流仓储法律中存货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该项义务主要是指存货人应当说明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合同法》第383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该项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货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仓储费的数额,应当依从当事人的约定,并填发在仓单上。仓储保管人通常都订有仓储费用表,由当事人来约定保管费。如果既未约定保管费,仓储保管人又没有仓储费用表,仓储保管人基于仓储合同的有偿性仍享有请求相应报酬的权利。除有特别约定外,仓库保管人在仓储货物被要求提取的时候,有权请求支付仓储费,提取人不支付时,仓储保管人对保管物有权留置。

  (3)配合、容忍义务。仓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良好的互动,合同目的才能顺利实现。仓储保管人的一些权利,都必须有存货人的配合或容忍才能够实现。

  (4)按时提取货物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有明确约定的,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货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在储存期间尚未届满之前,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有权随时提取货物,但提前提取的,不得请求减收仓储费。此外,根据《合同法》第393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货物的,保管人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货物。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仓储法律中存货人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