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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法律中仓单具有哪些特征?

物流仓储法律 2018-03-31    人已阅读
导读:依据《合同法》第385条及第386条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给付存货人仓单时,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见,仓单是由保管人签发的。由保管人签发,并不要求必须是保管人实际为之。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多为物流企业,要求其实际签字、盖章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上,保管人的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或其雇员签发。
  仓单是指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仓储法律中仓单的特征。

  仓单是指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仓单具有以下特征:

  (1)仓单是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

  ①仓单是由保管人签发的。

  依据《合同法》第385条及第386条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人给付存货人仓单时,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见,仓单是由保管人签发的。由保管人签发,并不要求必须是保管人实际为之。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多为物流企业,要求其实际签字、盖章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上,保管人的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或其雇员签发。

  保管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签发的仓单视为由保管人签发,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后果由保管人承担。

  ②仓单是向存货人签发的。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保管人即应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签发仓单,而有权接受其履行的权利人,自然是仓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存货人,所以仓单应向存货人签发。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人并不必然是仓储物的所有人,当存货人与仓储物的所有人不一致时,保管人应向仓储合同的相对人即存货人签发仓单,而不应向仓储物的所有人签发。

  (2)仓单表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

  《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可见,保管人签发仓单是以其收到仓储物为前提的,因此,只要保管人签发了仓单,即可视为其已收到仓单上所列明的仓储物。

  保管人签发的仓单内容应当与其所收到的仓储物一致,如果保管人收到不符合约定的仓储物却签发了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仓单,则该仓单的签发仍表明保管人已收到与合同要求相一致的仓储物。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仓储法律中仓单的特征”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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