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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加班,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

大律师网 2019-10-30
导读:劳动法中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合理劳动时间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是变化不定的,在实务中加班的情况非常常见。通常情况下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也都有遵循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并且支付合理报酬。但是,当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一次为理由辞退劳动者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5年3月到某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计件工资。2011年11月,加工厂接到一个订单,需限期交货,于是规定职工加班,每天工作时间达12个小时。2011年11月20日,王某由于连日感冒,觉得身体吃不消,于是提出不加班,却遭到拒绝,王某一气之下,按照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第二天,公司以王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小编评析】

  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很显然,该加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辞退拒绝加班的王某更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当中,王某不愿意在该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尊重王某的意见,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王某1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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