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创新,其有效地突破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软弱性"的局面,通过在保持原有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更加完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一种,依法由独任法官办理,实行一审终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证明,调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如果当事人达成的是口头调解协议,则应当提供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有效证明,如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记录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可以分为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四个阶段。在受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且无管辖权争议的,会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交材料;不属于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并裁定驳回申请。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首先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回答询问并辅之以必要的证据调查,包括要求当事人作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等;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司法确认裁定作出相应处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撤回申请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表明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意愿,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起诉讼的,必须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或者撤回起诉,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