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也侵害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首先,《刑法修正案(八)》的增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上伪造的发票泛滥,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对伪造发票的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发票管理制度;其次,发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国家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发票逃避应该缴纳的税款,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从而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发票,其中不仅包括普通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观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主观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可见,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以为是真发票或者由于受到他人欺骗而持有的,则不能认定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四)客观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必须具备数量较大的客观条件,但并未对数量较大的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处罚包括以下情况:
(一)针对自然人的处罚
自然人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其实行单罚制。根据行为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的份数或者票面额的多少,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针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自然人处罚规定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