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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

大律师网 2021-02-15    人已阅读
导读:辖区内的治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生活在辖区内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我国进行治安管理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对于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可以依法处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几种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内容,那么,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要抄送给被侵害人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地位。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我国,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之一,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职权。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几种。其中,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保持执法主体的统一性,防止其他机关滥用职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是,除另有规定外,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首先,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级公安机关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公安机关,是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治安管理工作,由其进行处罚,便于处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这一级公安机关有自己独立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其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有利于发挥处罚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协调案件的查处。实践中,大量案件是由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其次,在铁路、林业、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内设立的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级别相当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这些公安机关是国家为了保障特殊领域的社会治安秩序而设立的公安机关。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地特殊,由这些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罚,有利于在特殊的空间范围内及时、有效地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再次,上述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机关可以对自己所属的各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决定错误,也可以改变其决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

 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六项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这里的身份证件,主要是指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和经过以及能够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给予被处罚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公安机关作出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即公安机关以什么形式来执行处罚,主要是指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方式。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就是被处罚人可以向哪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哪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处罚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该事项,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化。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对处罚主体及处罚日期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也是必须载明的事项,对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期限送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中还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公安机关的印章具有相当于签名的法律效力。没有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的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印章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处罚决定也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要抄送给被侵害人吗?

 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

  治安案件有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的是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在许多案件中都存在被侵害人。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侵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有利于得到被侵害人的理解,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公正;有利于惩治违法,弘扬正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治安案件中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这里的被侵害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的时限要求,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抄送,而不能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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