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如何定性及追责?
1. 民事侵权层面:网络暴力行为首先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至1035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损害他人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2. 刑事犯罪层面:若网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甚至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例如,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103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3. 《网络安全法》等相关网络管理法律法规

网络空间中的人格权保护边界在哪?
网络空间中的人格权保护边界,主要围绕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展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虽然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但这些特点并不能削弱或剥夺公民在其中享有的人格权。
1. 名誉权:网络空间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即使是在匿名状态下,一旦发布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2.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在网络上恶意丑化、篡改他人的肖像,这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3. 隐私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均应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同时,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同样,《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至一千零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空间中的人格权保护边界在于,无论何种形式的网络行为,都必须遵守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要求。
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定性与追责是一个综合运用民事及刑事法律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对照法律规定,严谨认定责任。同时,社会各界应共同倡导文明上网,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对于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对施暴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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