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不过,如果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是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可能会在两个月之内完成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不过,如果情节程度严重,可能需要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经过批准后可以延长三个月。此外,如果情况特殊的,则还可以延长,不过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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