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整合同违约金需何种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在申请调整违约金时,首先需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存在不合理性,即违约金金额明显超过或低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这通常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证明违约事实的证据,如违约通知、合同履行记录等;(2) 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财务报表、损失评估报告、修复费用单据等;(3)若能预见未来损失的,还可以提供预期损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认定合同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合同履行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为了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惩罚性手段,或者因约定过高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就是说,如果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高。
具体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进行裁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是否过高主要通过比较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来判断,若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且不具有合理性,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
合同违约金过高标准如何界定?
合同违约金的设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同时兼具一定的惩罚性,但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当违约金明显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过高部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进行调整。具体界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二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三是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以及预期可得利益;四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将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作为判断其是否过高的重要依据,且这一高出部分通常不会超过实际损失的30%。
申请调整合同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充分举证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的较大偏离,确保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违约金条款进行审慎约定,并在发生纠纷时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