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能否申请复审?如何操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向决定或批准羁押的机关提出复审羁押的申请。申请复审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认为羁押决定存在错误、羁押期限届满未进行变更处理、或者出现了应当解除羁押的新情况等。
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如下:首先,准备书面的复审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其次,将申请书提交给原作出羁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最后,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提出羁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在刑事诉讼法中,羁押复审是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当,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的程序。
提出羁押复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羁押复审申请书:明确阐述要求复审的理由和依据,如原羁押决定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已经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等。
2.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辩护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则需提供相应身份关系证明文件。
3. 原羁押决定文书副本:包括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4. 证据材料: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羁押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当,应当一并提供。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规定表明,尽管并未明确规定羁押复审所需的具体材料清单,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复审理由及具体案情,应尽可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复审申请。
羁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复审,且该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时效性,以充分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协助当事人了解并行使这一重要权利,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与公平。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审,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