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于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的实现程度。当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已经使得单位财物的实际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行为人已经对单位财物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那么就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侵占的过程中,虽然实施了相关行为但最终并未能实现对单位财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比如因被及时发现、制止等原因未能得逞,那么此种情况则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未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犯罪。”这表明,刑法关于犯罪形态的一般理论,包括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界定?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此罪名的关键要素之一。
“利用职务便利”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行为人基于其在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或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等地位和条件,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支配、控制、处理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赋予的权力,如审批、调配、使用、保管财物的权力;利用职务带来的机会,如接触、了解单位财物信息的机会;以及利用职务影响,使得他人配合实施侵占行为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侵占罪中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既包含职权性便利,也包含机会性便利,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
何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经理、董事、监事、职工等。
2. 行为人利用了其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正是因为其职务而有机会接触到或者控制单位的财物。
3. 客观行为上表现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这既包括将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也包括通过各种手段使得单位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
4.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财产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5.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判断职务侵占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现了对单位财物的实际非法占有。对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