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属于刑法389条中的“不正当利益”范畴?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正当利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获取的利益;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获取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以及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所获取的利益等。这些利益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职务晋升、工作便利、政策优惠等各种非物质性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就是指上述的各种非法或不道德的利益。
刑法第389条中的“财物”范围如何界定?
刑法第389条主要涉及的是行贿罪的规定,其中的“财物”一词通常被理解为包括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权益。这里的“财物”不仅限于实物,如金钱、物品,还包括无形的财产利益,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服务、职位、荣誉等。此外,"财物"也可以涵盖承诺给予或者实际给予的任何好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财物的关键在于该物或权益是否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以及是否能够影响到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能满足这两点,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的“财物”并未具体列举,而是采用了概括性表述,意味着其范围较为广泛。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财物”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包括了现金、物品,也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债权、股权、期权、收益等。
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对于“财物”的界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无论财物的形式如何,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并可能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都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综上,刑法第389条中的“财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涵盖了所有可以转化为经济价值的物品、权益和服务等。
刑法第389条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何影响?
根据《刑法》第389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对量刑标准有着直接的影响。
1. 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刑法采取了数额和情节相结合的原则。数额越大,情节越严重,量刑就越重。第389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但在刑法第390条中,对受贿罪的刑罚有明确的规定。
2. 根据《刑法》第390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法律还规定,如果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犯第一款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分析表明,《刑法》第389条对受贿罪的定义,为第390条的量刑提供了基础,影响了对受贿罪的定性和量刑。
界定“不正当利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获取利益的方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需要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任何可能涉及行贿的行为,都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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