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否撤销或变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一旦立遗嘱人对原有遗嘱不满意或者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他们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变更原有遗嘱的内容,或者通过明确的书面声明来撤销原有的遗嘱。此外,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更改或撤销遗嘱的方式,那么必须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可否指定未成年人为遗嘱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执行人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遗嘱执行人是执行遗嘱内容,管理遗产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人,根据民法典,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不能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同法典的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两条法律规定表明,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如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不能指定未成年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如果确实希望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参与遗产管理,可以设立信托或者在遗嘱中设定其他条件,待其成年后再行执行。
公证遗嘱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对其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方式。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材料主要包括: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以证明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
2. 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账户等,以证明立遗嘱人对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
3. 立遗嘱能力证明: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遗嘱文本:立遗嘱人需要提供已经写好的遗嘱文本,内容应明确、具体,表明其真实意愿。
5. 签名和日期:立遗嘱人需在遗嘱文本上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6. 其他相关证明:如果涉及特殊财产(如著作权、专利权等)或涉及国外财产,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明材料。
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会询问立遗嘱人,确认其立遗嘱的意愿,并记录过程,以防止欺诈或胁迫的情况发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五)证明遗嘱;……”这表明公证机构有权办理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这表明公证遗嘱是遗嘱形式之一,且无需见证人。
同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在我国是被法律允许的,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效力如果您有此类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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