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指他们在行使公共权力,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这不仅限于他们的正式职责,也包括他们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与公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管理相关,且这些行为必须是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382条涉及哪些财产?
刑法第382条是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公共财产。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公共财物"指的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各种资金。
公共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产,以及这些单位管理或者支配的财产,如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此外,公共财产也包括公民个人上交或者委托管理的财产,例如,公共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以上法律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并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私人财产可以视为公共财产,为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至关重要。这些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任何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都可能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公平地行使公权力,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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