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何种行为可能导致反垄断诉讼?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企业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此地位,如设定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条件等,都可能引发反垄断诉讼。
2. 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若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通过联盟、联合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诉讼。
3. 违法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指出,企业合并、收购等经济活动如果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未经过反垄断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而强行实施,将触犯反垄断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此外,《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对此有详细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并购活动中有何具体体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并购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如果一家公司在并购后,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理由地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必要的交易,这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不公平的价格设定:并购后的企业可能会通过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来排挤竞争对手,这同样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3. 强制交易或搭售:并购后的企业如果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不想要的产品,或者将产品捆绑销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 限制生产、销售:并购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人为地限制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销售,以维持高价或排除竞争对手。
5.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比如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期限、质量标准等,使得其他企业难以参与市场竞争。
【法律依据】
这些规定主要源于《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并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及其回答的分析。
企业需遵守反垄断法,保持公平竞争,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参与垄断协议或违法集中等行为。否则,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发展。在进行重大商业决策时,企业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符合反垄断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