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法院在实践中往往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医疗机构也无法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那么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举证义务有哪些?
医疗诉讼中,患者(也称为原告)确实有一定的举证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在医疗纠纷中,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医疗关系的存在:患者需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或医生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 损害事实: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过错导致的。
3. 过错事实: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违反医疗常规、误诊、误治等。
4. 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其损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3.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往往需要依赖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特殊性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使得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需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负有更高的证明责任。这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反映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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