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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116条规定的犯罪主观要件为何?

大律师网 2024-04-23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解析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犯罪主观要件。该条款涉及失火罪,其犯罪主观要件为过失心态,具体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116条规定的犯罪主观要件为何?

《刑法》第11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失火罪作为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犯罪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在主观要件上,失火罪要求行为人具备过失的心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过失分为两种类型:

1.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在失火罪中,行为人可能因对火源管理不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未能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在失火罪中,行为人可能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引发火灾的风险(如违规使用明火、乱丢烟蒂等),却自认为能够控制风险而不至于酿成火灾,结果由于过于自信而导致火灾发生。

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均不符合故意犯罪的要求,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失火罪而言,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16条 【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行为符合哪些情况会触犯刑法第116条?

刑法第116条主要涉及的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根据这一条款,如果一个人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此罪。这里的“破坏”不仅包括物理性的损坏,也包括对设备的操作错误或者其他方式导致的危害。

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交通工具的倾覆或毁坏,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3. 结果方面:虽然不一定实际造成了交通工具的倾覆或毁坏,但必须存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足以使该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应以专业法律人士的咨询为准。

如何理解刑法116条的犯罪构成要素?

刑法第116条涉及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该罪名旨在保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防止因故意破坏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表现为对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造成损害。

2.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身份、职业,只要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损坏或影响其正常运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4.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 对交通工具本身进行破坏:如砸毁、烧毁、爆炸、切割、涂改重要部件,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等,导致交通工具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

- 对交通工具的运行环境或设施进行破坏:如破坏铁轨、信号设备、导航系统、桥梁、港口设施等,足以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

5. 危害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通常指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秩序。未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存在上述危险的,也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6条规定:

>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述两款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一般主体的犯罪主体,故意的主观心态,对交通工具或其运行环境设施进行破坏的客观行为,以及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后果。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对刑法第116条的理解和适用基础。

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失火罪的犯罪主观要件为过失,具体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由于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火灾的发生,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失火罪,除了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要件外,还需深入剖析其主观心态,确认是否存在过失这一关键要素。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符合过失犯罪的规定,且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依法认定其构成失火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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