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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条涵盖的公众存款定义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本答复旨在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所涵盖的“公众存款”定义,从法律角度解析其构成要件,并作出专业结论。

第176条涵盖的公众存款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涉及到的“公众存款”概念是该罪名的核心要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公众存款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范围:存款行为涉及的主体为“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成员。这意味着存款人并非局限于特定个体或特定群体,而是面向社会上广大、分散的个人或者单位。

2. 行为方式:存款行为表现为资金的“吸收”,即行为人通过宣传、推介等方式,以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投资回报为诱饵,促使公众将资金存入其控制或指定的账户、平台等。

3. 目的与用途:吸收的资金用于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或其他营利性活动。这些活动通常超出行为人的正常经营范围,且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风险性。

4. 法律性质:公众存款实质上是一种未经许可的“变相”融资行为,与合法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储蓄存款业务存在本质区别。后者受到严格监管,对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保障;而前者则规避监管,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融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融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金融行为,其核心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融资行为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侵犯公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1. 主体资格:合法融资通常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或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进行。这些机构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接受金融监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往往是未经批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2. 融资方式:合法融资通常通过公开透明、受监管的金融市场渠道进行,如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保险产品等,或者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这些方式均受到《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往往采取私下承诺还本付息、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方式,绕开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3. 对象范围:合法融资面向的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或社会公众,但须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并有能力承担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往往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尤其是缺乏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群体,且往往以“保本保收益”等虚假承诺吸引资金。

4. 信息披露:合法融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提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隐瞒重要事实,甚至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欺诈行为。

5. 资金用途:合法融资所得资金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非约定用途,甚至构成“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4.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运作、限制嵌套层数等要求,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防止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审查融资主体、方式、对象、信息披露及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众在参与投资活动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审慎评估风险,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个人能否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是否能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行为事实进行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犯罪行为,主要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行为。

1. 主体资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自然人作为独立的行为人,完全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 行为特征: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未经批准:行为人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无权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 公开宣传: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

- 承诺还本付息:行为人向出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吸收资金: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无权吸收公众存款,仍以各种方式吸引公众投资,意图从中获取利益。

4. 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个人未经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较大数额的资金,并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那么该个人完全可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指控并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法规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处罚标准,为判定个人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以此进行金融业务活动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对象。作为专业律师,我们提醒公众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储蓄或投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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