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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识别操纵证券市场?

大律师网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阐述如何识别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解析操纵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及表现形式,并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一套识别此类违法行为的系统性方法。通过明确法律边界,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如何识别操纵证券市场?

一、定义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为目的,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手段,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的特征主要包括:

1. 目的性: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意图,即希望通过操纵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 手段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及串通交易、自买自卖、发布虚假信息等。

3. 结果导向:行为导致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资金优势操纵:大额资金频繁、集中买卖某只股票,人为造成该股票价格剧烈波动。

2. 持股优势操纵:利用大量持股优势,通过集中抛售或买入,控制股票价格走势。

3. 信息优势操纵: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其他对市场有显著影响的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故意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诱导投资者买卖。

4. 串通交易操纵:与其他投资者或机构事先约定交易时间、价格、数量等,共同操纵市场价格。

5. 自买自卖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间进行不以实际交割为目的的买卖,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

6. 其他新型操纵手段:如利用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技术手段实施操纵行为。

三、识别要点

识别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关注以下几点:

1. 异常交易行为:观察是否存在短期内大量集中买卖、交易价格与市场趋势严重背离、交易量突然剧增等异常现象。

2. 市场影响:分析行为是否导致特定证券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偏离其基本面,是否引起市场恐慌或过度投机。

3. 关联关系:调查是否存在账户之间的关联性,如资金往来、人员关联、交易策略相似等,以判断是否存在自买自卖或串通交易。

4. 信息真实性:核实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动机与后果: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实际影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

优先股在破产中何位置?

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其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主要取决于其在公司章程、发行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的特定权益,如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等,这些特性使其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先权。

1.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在此基础上,如果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发行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优先股在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则优先股股东应在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按照其持股比例或者约定的条件,从剩余财产中获得优先分配。

2. 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发行文件可能会规定,在公司破产或财务困境时,优先股可以自动或经一定程序转化为普通股。这种转化通常旨在增加优先股股东在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使其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后续运营或重组计划中,从而可能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但这种转化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协议及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表决权问题: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过程中是否享有表决权,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发行文件的具体约定。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在日常经营决策中不享有或仅有限度地享有表决权,但在涉及其重大利益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时,可能被赋予特定的表决权。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他们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或其他相关决策场合,就破产计划、财产处置、债权调整等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投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但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特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一)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 (二)在剩余财产分配时可先于普通股进行分配;

- (三)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条件及其计算方法;

- (四)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

- (五)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恢复与豁免条款。优先股在公司破产中的位置主要取决于其在公司章程、发行文件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并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转为普通股,参与公司的后续运营或重组。至于表决权问题,则需依据具体约定确定。在处理优先股与破产相关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守《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识别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建议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过程中保持警惕,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识别并远离可能存在操纵行为的股票。同时,对于疑似操纵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也应持续强化监测预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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