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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适用刑法145条时,如何认定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大律师网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刑法第14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详细阐述了在适用该条款时,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具体考量因素与方法。明确指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具体衡量。

在适用刑法145条时,如何认定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1. 社会危害性: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潜在威胁是衡量“情节严重”的首要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资源破坏等客观后果,以及对社会道德风尚、行业规范、公序良俗的负面影响等主观评价。

2. 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也是评判“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故意犯罪且动机卑劣、目的恶劣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情节更为严重。此外,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仍执意为之,以及是否具有悔罪态度等,均会影响对其“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

3. 犯罪手段:使用恶劣、残忍、高科技或其他特别危险的手段实施犯罪,通常会加重其“情节严重”程度。例如,利用职务便利、滥用权力、组织或教唆他人犯罪、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等,都可能使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 后果及影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及其对社会、被害人、特定群体或领域的影响,如引发公众恐慌、破坏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等,都是判断“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当犯罪行为导致长期、广泛、难以修复的后果时,更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并未直接定义“情节严重”,但根据刑法总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找到认定“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

1.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类司法解释中,常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予以列举或描述,如《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提供了具体参照。

刑法第145条所涉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有何要求?

刑法第145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此罪。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全面性:应全面收集反映生产、销售行为全过程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采购记录、质量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收货凭证等,以证明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2. 关联性:收集的证据需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收集因使用涉案产品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受损物品照片、受害人的陈述等。

3.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物证时,应依法出具搜查证或扣押决定书,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同时制作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 客观性:证据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能真实反映案件情况,不得伪造、篡改。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确保其公正、客观;对现场的勘查记录、照片、录像等应真实反映现场原貌,不得故意歪曲事实。

5. 及时性:鉴于产品可能易腐、易损或随时间推移而改变特性,对相关物证应及时收集、妥善保存,防止证据灭失或损坏。必要时,应进行封存、拍照、录像或取样送检,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修正)

- 第六十五条: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刑法第145条所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证据收集,应当坚持全面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为准确惩治此类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中,共犯的责任与单独犯有何不同?

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中,无论是单独犯还是共犯,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但共犯与单独犯在责任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性质与角色定位:

- 单独犯:指单独实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个人,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独自完成策划、实施等环节,独立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 共犯:包括共同正犯(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行为)和帮助犯(为伪造、变造行为提供条件或协助)。共犯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相互间具有连带责任。

2. 主观故意与犯罪动机:

- 单独犯:单独实施犯罪者,其犯罪故意和动机完全由自身形成,无需考虑其他人的意愿或影响。

- 共犯:共犯之间的犯罪故意需达成一致,可能存在主犯提出犯罪意图,从犯接受并配合的情况。共犯的犯罪动机可能因相互影响、利益共享等因素更为复杂。

3. 犯罪行为与后果:

- 单独犯:单独犯对整个犯罪过程及结果负全责,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危害后果的产生均与其直接相关。

- 共犯:共犯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正犯需对整体犯罪行为负责,帮助犯则对其提供的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负责。在某些情况下,共犯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后果加重,此时各共犯需对此加重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4. 量刑考量:

- 单独犯:法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单独犯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态度等因素,一般不会涉及其他人的犯罪情况。

- 共犯:对于共犯,法院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评估共犯之间的犯罪分工、作用大小、认罪态度、退赃赔偿等情况,以确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据此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以及共犯责任有明确规定: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规定: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共犯责任的规定:

-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明确了共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刑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概念、认定标准及处罚原则,为区分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确定其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共犯与单独犯在责任认定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共犯涉及到多人间的犯罪合意与分工合作,需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来划分责任,而单独犯则独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上述差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共犯和单独犯作出不同的判决。

认定刑法第145条中的“情节严重”,需全面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后果及影响等多个方面,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具体衡量。这一过程旨在准确反映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作为专业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严谨运用法律规定,深入剖析案情,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法制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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