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的工资计算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1. 日工资基数的确定:
带薪年假的工资计算基数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这是根据年工作日(365天减去休息日104天和法定节假日)平均到每个月得出的。
2.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且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这300%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应支付的额外补偿为日工资收入的200%。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年休假应当在1个年度内安排,并不鼓励跨年度安排。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并征得职工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入职员工或离职员工,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可能需要进行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对于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上述工资计算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