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通缉犯奖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为了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对成功举报通缉犯的人员给予一定金额奖励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犯罪线索来源,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果。
具体来说,举报通缉犯的奖金数额通常根据通缉犯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对于重大在逃人员,奖金数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甚至更多。而一些地区为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还设立了不同等级的奖金标准,如提供线索抓获省级通缉逃犯、部级通缉逃犯等,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不得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同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将受到严格保密,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即其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罪行。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
主动投案,则更多地体现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党内法规,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
与自动投案相比,主动投案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通常是党员或监察对象。同时,主动投案更强调投案人对组织的信任、忠诚和依靠,以及积极自愿向组织靠拢的特定心理。这种心理是维系党员和党组织之间“忠诚与宽恕”政治伦理的纽带,也符合主动投案机制的创设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