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医托通过虚构医疗资质、夸大诊疗效果、隐瞒机构真实情况等手段,诱导患者至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本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网络医托的刑事责任认定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患者财物的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制造错误认知;其二,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专家信息、伪造治愈案例、虚构优惠活动等欺骗行为;其三,患者因错误认知处分财产并遭受经济损失,且该损失与欺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行政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网络医托行为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若医托与医疗机构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雇佣医托拉客等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并吊销诊疗科目或暂停执业资质。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媒介,若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导致医托信息扩散,可能因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承担连带责任。
医托诈骗的司法认定需从行为模式、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三方面综合判断。在行为模式上,医托需存在虚构医疗事实或隐瞒关键信息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专家身份、虚构治愈率数据、隐瞒医疗机构无资质或违规执业记录等。此类行为需达到足以使一般理性人产生错误认知的程度,例如通过虚假宣传将普通诊所包装为三甲医院分院,或虚构“国家专利技术”等概念误导患者。
因果关系认定中,司法机关需审查患者是否基于医托的欺骗行为作出就医决策。若患者能证明其选择特定医疗机构系因医托虚构的“专家亲诊”“低价优惠”等承诺,且该承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则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医托宣称某机构提供“免费癌症筛查”,但患者实际支付高额检测费用且未获得对应服务,此类情形下因果关系成立。
损害后果的量化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可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还涵盖因延误治疗导致的病情恶化、增加的额外诊疗费用等间接损失。若医托行为导致患者健康权受损,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要求医托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