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亦不得以怀孕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在体检中发现怀孕后取消录用,需证明取消原因与岗位需求直接相关且非基于性别或生育状态。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构成就业歧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1. 协商沟通: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说明取消录用的具体理由,并明确指出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 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附上体检报告、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
3. 法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因信赖录用通知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体检费、原单位离职补偿金等。
需重点收集录用通知或offer邮件,证明双方已达成录用意向;体检报告(需隐去无关隐私信息),证明用人单位知晓怀孕事实;沟通记录,包括电话录音、短信或邮件往来,显示用人单位取消录用的决定与怀孕事实的关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总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两个月工资。
工资基数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赔偿基数按三倍封顶计算。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解除理由,并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附上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怀孕证明、解除通知等证据;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及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