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55岁女干部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被辞退时无补偿。
若员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辞退,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员工工作5年,月工资5000元,违法辞退赔偿金为5×5000×2=50000元。
若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与上述相同。员工因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n”代表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员工工作3年5个月,则“n”为3.5个月工资,按四舍五入计算为4个月工资。
“+1”指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直接辞退员工,需支付“n”部分的经济补偿及“+1”部分的代通知金。
“n+1”补偿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则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非“n+1”补偿。
“n”与“+1”部分的工资均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且不扣除社保、公积金等费用。若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不涉及“+1”部分。例如,员工工作5年,月工资5000元,违法辞退赔偿金为50000元;而合法辞退的“n+1”补偿为5×5000+5000=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