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合同原本到期,但因员工处于孕期,合同需自动延续至其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若单位在孕妇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孕妇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如,若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3年,正常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为15000×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