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家庭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若个人随意将过期药品混入普通生活垃圾丢弃,虽然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有害垃圾处理的规定。
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而言,处理过期药品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如果这些机构未建立规范的过期药品管理制度,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对过期药品进行妥善回收、登记、封存及无害化处理。
情节较轻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情节严重,例如过期药品管理混乱、大量积压且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对于不同主体,药品销毁规定各有侧重。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药品有效期管理、不合格药品管控和销毁制度。企业内部应设有不合格药品专库或专区,一旦药品超过有效期,不得出库。
从环保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对药品销毁有所约束 。过期药品属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同时也是危险废物。若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