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天数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社保缴纳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年限包含劳动者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的期间(如应征入伍、下乡插队等)。具体规则如下: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若劳动者新入职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当年年休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社保缴纳记录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但并非法定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假不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享有的带薪休假,旨在保障其休息权益;而双休日与法定假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叠加。
若年假期间包含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劳动者仍可正常休息,但该部分天数不计入年假总天数。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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