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时,单位以需等招到人为由不让3天走的行为属于违法,法律赋予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单方离职权,无需以单位批准或招到接替者为前提,单位的此类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赋予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通知义务履行完毕后,劳动关系即产生解除效力,单位无权以未招到人、工作未交接完等理由阻挠。
等招人再离职本质上是单位将自身经营压力转嫁给劳动者,限制了劳动者的职业流动自由,违反了法律对离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行使离职权需把握关键流程,核心是履行提前三日通知的义务,且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提交纸质辞职信并留存签收记录,或通过快递、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明确标注试用期辞职通知及离职日期,这些记录能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关键证据。
通知期满后,无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都有权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应依法结清工资、出具离职证明,不得扣押证件或克扣薪酬。
试用期辞职后,工资结算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单位应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结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益。
法律明确要求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部分地区虽允许有合理的核算周期,但需以不拖欠为前提,且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若单位以统一发薪为由拖延至数月后发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支付,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逾期支付的赔偿金。
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天数核算,计算公式通常为试用期日工资×实际工作天数,其中日工资=试用期月工资÷21.75。
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按法定最低标准补足差额,已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足部分需一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