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时间: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申请。
鉴定结论作出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正常情况下,鉴定结论会在60日内作出,最长不超过90日。
再次鉴定时间:
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其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也可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规定,是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进而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