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哺乳期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因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情形解除,或进行经济性裁员。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哺乳期辞退。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需对“严重违规”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经济补偿计算基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定义: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赔偿金计算: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例如,女职工在单位工作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赔偿金则为15000×2=30000元。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女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证据。法律通过明确赔偿标准与维权途径,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了坚实的权益保障。